发布时间:2013/03/07
2012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建筑项目,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控制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管理规定》。这意味着,最快在下个采暖期,我市部分居民有望实施热计量收费。
规定指出,新建住宅建筑是指2012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建筑项目。新建住宅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控制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开工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室内采暖系统具备安装温度控制装置条件,并安装恒温控制装置;每个供热计量单位安装计量装置和同步数据远传通讯设备,配备抄表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应用软件,并与收费管理系统联网;热源和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热量表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按照规定,对经确定不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或者每户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所建项目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购置、检定、安装、维护费用。与住宅建筑连体的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收取。对建设单位预交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安装、维护费用,由市房产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市房产局在开栓供热前,应当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新建住宅建筑项目是否具备按用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对未达到按用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项目,将不予拨付购热计量产品款项。
规定指出,热量表中标厂商应履行负责热量表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安装、调试及使用寿命期内的系统维护、维修、更换等项服务义务,服务期限为8年。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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