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2/21
《办法》明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实现程度,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体现多用水多付费原则。
据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要按照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按照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按照满足享受及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办法》称,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城市,其第一级水量全省统一确定为每户每月15立方米(吨),对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立方米。对于二、三级水量基数,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用水定额及促进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原则,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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