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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力促供暖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发布时间:2013/01/21

  《规定》对供、用热双方的实际意义主要体现在:从供热管理政策和制度方面,支持、保护了热用户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明确了供热单位给热用户测温与退费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以往存在分歧的室温不达标的概念范围(即指因供热单位管理疏忽或服务欠缺所致居民(用户)住宅室内温度低于18℃),以及测温和退费的基本程序;明确了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费的具体标准,使退费事项有章可循。
  
  市供热办表示,在贯彻《规定》中需要注意:供、用热双方都应利用《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双方都要注重保留好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供热单位应按规定存留运行管理、维修、测温记录等,用热户应留存好交费证明、测温记录等。第三,鉴于供、用热双方是解决室温不达标测温和退费问题的当事人,双方在处理有争议的问题时,应在《规定》的框架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讲究协商技巧,掌握妥协尺度,寻求共同点,达到双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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