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30
出租屋尤其是城中村电费乱象一直备受诟病,明年起这一现象将得到规范。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出租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实际用电起执行,试行一年。
据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出租屋总表后存在用电线路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施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际,《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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