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01
本报讯 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建设部关于城市集中供热热计量收费价格“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的精神,10月31日,银川市物价局确定了今年银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价格中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分担比例及计量热价等相关问题,并从11月1日起执行。
据悉,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根据银川市物价局昨日出台的政策,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以现行城市集中供热价格为基础,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即供热计量热用户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现行热价×建筑面积×5(月)×30%;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kwh)×计量热价(元/kwh)。此外,按照用户性质,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在非居民用热价格中,又划分为办公楼用热价格及营业房用热价格,而居民住宅计量热价暂定为0.119元/kwh、办公用房为0.128元/kwh、营业用房为0.144元/kwh。
刚确定的银川市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价格标准从11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银川市内已安装计量供热设施,且经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确认的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不含工业)供热户。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热价办法缴纳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算热费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不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部门需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而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时,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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